Article 12

Amended

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规则与发包程序;

(三)非因法定或者约定原因,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四)维护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接受承包人提前交回的承包土地;

(六)组织代耕撂荒土地,组织出租机动地;

(七)调解农户之间的土地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