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已修改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二)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规则与发包程序;(三)非因法定或者约定原因,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四)维护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五)接受承包人提前交回的承包土地;(六)组织代耕撂荒土地,组织出租机动地;(七)调解农户之间的土地纠纷;(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