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

发包方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拟定土地承包方案;

(三)收取发包土地应得的收益和因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应得的补偿费用;

(四)收回承包方依法应当交回的土地;

(五)统筹、管理、分配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费用;

(六)监督土地使用人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损害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