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接受排气污染检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排气污染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营运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