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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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4年2月20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Chapter 2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或者管理范围。
(一)城镇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地下通道、公共水域、公共厕所和绿地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由社区(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城镇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四)各类车站、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场)、商场(超市)、宾馆、公园、风景点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镇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厂矿等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由该单位负责;
(七)城镇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八)建筑、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政府已储备征收的土地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
除前款规定外,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与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签订责任书。
(一)容貌整洁,无擅自占道经营、车辆乱停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果皮纸屑、无乱倒垃圾、无污水污物、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公用设施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积水和冰、雪;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它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积冰、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依照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Chapter 3市容管理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临街建筑物的屋顶不得搭棚、设架、堆放物品,窗外和外墙不得吊挂、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蓬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形态、色彩;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许可。
在空中架设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缆线,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
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委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对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一)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擅自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悬挂、书写、张贴或者设置的;
(五)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的。
申请人应当持批准决定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本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场地不整洁、美观,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门店招牌和标识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一)地面平整,侧石完好,无障碍设施保持通畅;
(二)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三)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
擅自挖掘城镇道路或者未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城镇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装载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造成路面污染或者带泥行驶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十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晾晒农产品;
(二)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或者其它设施;
(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垃圾、柴草、秸秆、杂物和粪肥;
(四)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和农机具。
违反前款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材料连续围档,道路和各类管线施工现场应当同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二)建设工地内靠近围挡堆放物料的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顶部;
(三)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四)工程停工时,应当及时整理场地并作必要的覆盖;
(五)工程竣工后,应当在三日内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清理并平整场地;
(六)建设工地范围外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
搭建脚手架等设施占用城镇道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第一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公告。
未经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密闭运输;
(二)严禁超载;
(三)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四)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五)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处置证明和车辆准运证;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送到指定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违反前款第(一)、第(三)、第(四)项规定,车辆密闭不严,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运输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4环境卫生管理
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路边、绿化带、花坛,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未定时清扫、全天保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各类瓶罐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道路废物箱和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内因翻捡垃圾而污染环境;
(五)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
(六)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市场及周围环境整洁。
对宠物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所有权人应当即时清除。
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倾倒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设置的收集容器或者垃圾点内。
村(居)民应当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设施。违反本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和设施,并建立完善的转运、处置制度。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社会公开和公众参与原则,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开放。
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或卫生间对外开放。
违反规定,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关闭、迁移、拆除、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5执法监督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
(二)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三)违规收费或者收缴罚款后不出具专用票据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