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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