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禁止在主城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犬类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家禽家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饲养者必须遵守防疫和保洁等有关规定。
对宠物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所有权人应当即时清除。
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