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1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10年8月27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科技资源,包括研究试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数据、科技文献以及公益性科技成果等资源。
本条例所称开放共享,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以下简称科技资源拥有者)将拥有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与其他单位、个人共享,用于科学研究、试验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鼓励其他形式资金形成的和各类无偿援助形成的科技资源对外开放,实现共享。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
科技资源拥有者应当提供有关科技资源信息。
(一)科技资源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收取费用;
(三)提供共享服务达到考核要求的,可以获得财政资金的运行补贴和升级改造补助费;
(四)具备保管、维护科技资源的技术水平、专业人员、相关设施以及管理制度等条件,保持科技资源的完好正常,保证用户使用;
(五)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一)依法使用共享科技资源的权利;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利用共享科技资源形成的成果和新的科技资源,具有所有权;
(三)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支付费用;
(四)合理、妥善使用科技资源,采取有效保护和管理措施,防止科技资源的损毁或者丢失;
(五)不得侵犯科技资源拥有者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一)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管理、运行;
(二)公益性和基础性科技资源的建设、维护、共享;
(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技术研究开发;
(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的运行补贴和升级改造补助。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功能开放、人才培养等方面定期对加入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科技资源拥有者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运行补贴和升级改造补助的主要依据。
对以其他形式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