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与提成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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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发展改革、税务、工商、财政等经济综合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实施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一)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剩余的法定保护期不少于3年;
(三)技术秘密或者已申请专利未获授权的技术,能在短期内传授;
(四)经生产实践或者技术鉴定证明已经成熟。
(一)属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或者企业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处分权;
(四)按照规定通过认定的。
作价出资有关事项应当写入公司章程。
评估作价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果必须出资各方认可。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转化的,奖励金额不得低于技术转让净收入的20%;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按照不低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年新增留利5%的比例或者以此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奖励可以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对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的主要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奖励总额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一)技术水平、难度、创新程度;
(二)生产规模、经济效益;
(三)贡献大小;
(四)对单位生存、发展的作用。
(一)与本单位协议进行转化,并且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二)与本单位协议不成的,经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自行创办企业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转化,项目成功投产后,应当连续3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10%返还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支持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对技术创新主要贡献人员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