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和由企业承担的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国家规定必须向社会无偿推广或者保密外,自完成之日起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与本单位协议进行转化,并且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二)与本单位协议不成的,经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自行创办企业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转化,项目成功投产后,应当连续3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10%返还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支持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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