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他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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