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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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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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民政、财政、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抚顺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接受市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志愿服务联合分会负责指导志愿者招募、考核、培训工作,规划组织地区或者行业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站负责志愿者的招募、考核、注册工作,并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实施。
志愿服务队在各级志愿服务组织领导下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一)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二)具备与志愿服务相应的健康条件;
(三)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四)遵守国家法律。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有困难时可以得到志愿服务;
(四)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获得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物质、安全保障和保险;
(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者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为志愿者注册机构,注册工作可以委托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负责。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做必要的告知、说明,并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追究损害者的责任,依法获得赔偿。
按资助捐赠者意愿依法发放、使用并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同时,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