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民政、财政、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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