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他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