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7, 2009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09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09年7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科技创新。
Chapter 2科技创新活动
鼓励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支持中央在渝科研机构、市外科研机构和国(境)外科研机构参与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
高等学校可以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
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相互开放实验室和科研设施,支持、鼓励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实习培训基地。
本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农业科技园及其他各类园区应当采取各项措施,扶持园区内的科技创新活动。
Chapter 3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农村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野外观测台(站)、实验站、研究基地、分中心、试验基地。
支持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
支持产业园区和区县(自治县)建立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形成专业化、网络化技术服务体系。
市财政、科技等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规划,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初创科技企业,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Chapter 4科技创新人才
强化素质教育,加强开发青少年的创造性思维,支持青少年的科技创造活动。
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动。
高等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将科技成果形成股权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市进行产业化转化,并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百分之七十。
企业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对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成果应用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经专家评议,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可以按相关程序给予项目结题。
Chapter 5科技创新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区县(自治县)财政科学技术经费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
(一)科技、经济和社会等发展战略、规划、路径与政策制度研究;
(二)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三)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装备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四)创新型企业建设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及科技创新试点示范;
(五)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基础能力建设和机构运行经费;
(六)科技交流与合作;
(七)科技创新奖励;
(八)资助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制定;
(九)科技创新贷款贴息和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
(十)配套资助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十一)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实施。
对本市企业已经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科研机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科研机构改制并迁建的,其原使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
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市级新产品两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六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对取得国家或者市级新产品认定、发明专利授权,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鼓励科技创新的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