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8, 2017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7
- Articles
- 42 articles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种养环境整治与修复、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
(九)其他农业技术。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Chapter 2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逐步实行综合设置。
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
(一)组织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病死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技术;
(二)指导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三)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
(四)搜集、整理、传播农业技术信息。
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得安排非专业技术人员。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一)宣传贯彻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承担和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三)开展试验示范,组织技术培训,普及科技知识;
(四)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了解农业技术推广成效和生产经营情况,反映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
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技术服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将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负责人、农机专业户等创办各类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Chapter 3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划与计划制定年度农业技术推广方案,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并做好推广评价工作。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可以通过技术培训、现场观摩、入户指导、建立示范基地等方式,教育和引导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
鼓励、引导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推动发展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作物联耕联种、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服务。
Chapter 4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情监测预报、农产品质量监测、技术示范推广、职业农民培训等必要的工作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一)财政拨款;
(二)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各类组织提供的贷款、捐赠等。
省级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
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施国家、省有关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助。
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规范推广行为,制定考核指标。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应当由服务对象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
Chapter 5奖励与惩罚
(一)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三)在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训农业技术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组织领导和资金、物资上积极支持推广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五)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表彰或者奖励应当向基层一线倾斜,提高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获得表彰或者奖励的比例。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挤占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安排非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抽调或者借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与农业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