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