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河流型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口下游100米处起,沿河流方向上溯不少于2000米的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纵深不少于100米或者河流两岸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上边界起,沿河流方向上溯不少于4000米的水域(含汇入的上游支流);一级保护区下边界起,沿河流方向下溯200米的水域;一级保护区的陆域上边界起纵深不少于1000米的陆域及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纵深不少于1000米或者河流两岸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上边界起,沿河流方向上溯5000米的水域;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上边界起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准保护区水域两岸纵深1000米或者河流两岸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