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重要河段、水库等确定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防护要求,根据实际保护需要,可以采用严于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及范围,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实行目录化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