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水库型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小型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水库范围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正常蓄水位线以上分水岭以内外延纵深200米或者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

多功能中型水库范围为取水口向库心侧延伸1000米以及取水口上游(含入库支沟)的全部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蓄水位线以上分水岭以内外延纵深200米的陆域或者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

多功能大型水库范围为取水口向库心侧延伸不少于1500米范围内的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蓄水位线以上分水岭以内外延纵深200米或者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小型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水库范围为入库河流的全部水域及河流两岸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一级保护区上边界起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

多功能中型水库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库区水域,沿入库河流方向上溯4000米(以河流长度为限)的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正常蓄水位线以上分水岭以内外延纵深200米的陆域或者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一级保护区上边界起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

多功能大型水库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少于4000米的全部水域,但不超过库区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正常蓄水位线以上外延纵深200米的陆域或者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纵深不少于3000米或者水库周边分水岭以内的陆域,自入库口上溯4000米(以河流长度为限)的河流水域,河流两岸纵深100米或者河流两岸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范围:水库流域范围内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全部汇水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