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所有;
(二)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三)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等。
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不得设置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线路牌等出租汽车、班车或者包车营运设施、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