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当事人陈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当事人提供的书面陈述原件,并注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并由本人签名、捺印;

(二)当事人口头向行政执法机关陈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捺印;

(三)当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收集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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