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要求证人亲自书写证言,亲自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并经本人确认;

(二)证言需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附有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由证人签名、捺印;

(三)证人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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