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证据第三十三条有效当事人陈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当事人提供的书面陈述原件,并注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并由本人签名、捺印;(二)当事人口头向行政执法机关陈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捺印;(三)当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收集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