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16年1月8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侗族文化村寨,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侗族历史文化厚重、侗族传统建筑风貌和格局保持较为完整、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居住聚落。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工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侗族文化村寨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与管理日常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等方式,参与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和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侗族文化村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列入自治县保护名录的侗族文化村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侗族人口比例不低于70%、总户数不少于50户;
(二)村寨内吊脚楼、风雨桥、寨门、鼓楼等侗族传统建筑保持较为完好,街巷空间、溪河水系、地形地貌、农田山林等格局形态保存基本完整;
(三)侗族传统文化、习俗保存较为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较为丰富。
申报侗族文化村寨需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村寨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清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情况说明;
(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拟保护范围。
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村寨,自然列入侗族文化村寨保护名录,其保护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同时执行本条例。
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
(二)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村寨风貌保护要求;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济发展引导等专项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规划,完善侗族文化村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一)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在民居和公共场所存放易燃性、爆炸性和其他危险品;
(二)电鱼、毒鱼、炸鱼;
(三)擅自采伐林木、采挖损毁花草树木;
(四)擅自开山、开矿、采石、挖沙、取土、修坟;
(五)在非指定区域倾倒、堆放、乱扔垃圾,随意排放污水;
(六)随意张贴广告、标语,堆放、悬挂有碍村寨容貌的相关物品;
(七)刻划、涂污、损坏建筑物、文物、公共设施,移动、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八)占用园林绿地、溪河水系、道路、公共场所等;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范围内需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规划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人文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规划设立居民新村,并负责场地整理和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置换、转让、出让等方式为村寨内居民提供宅基地,对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给予适当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民间工匠开展技艺竞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传承、研究和交流等活动;支持举办侗族传统节日、庆典、祭祀活动;尊重侗族语言和服饰习惯。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侗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服饰、银饰、建筑、器具等制作工艺的保护和传承,支持建立侗锦织造技艺、芦笙制作工艺等保护性生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