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侗族文化村寨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自治县保护名录的侗族文化村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侗族人口比例不低于70%、总户数不少于50户;

(二)村寨内吊脚楼、风雨桥、寨门、鼓楼等侗族传统建筑保持较为完好,街巷空间、溪河水系、地形地貌、农田山林等格局形态保存基本完整;

(三)侗族传统文化、习俗保存较为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较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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