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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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根据本条例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三)劳动定额管理;
(四)工资报酬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六)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七)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
(八)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
(九)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
(十)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十一)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
(十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建立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Chapter 2监督机构
(一)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进行调查;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草拟监督意见书或者监督建议书;
(四)在参与制定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时,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的委派,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通过有关事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同。
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之外,工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基层工会聘任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在职工中民主推选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人的有关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聘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正常的履职行为扣减其工资、福利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Chapter 3监督实施
对举报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认为情况复杂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办理。
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调查应当如实做好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用人单位接到监督意见书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监督建议书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正常工作的;
(二)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拒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