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园林景观路上的行道树种。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更换园林景观路上行道树种的,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更换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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