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城区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或者听证,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告三十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拟批准占用实施永久性保护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其他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占用城区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重建同等以上面积的绿地;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重建,建设单位全额支付重建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