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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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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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条例
(2016年2月21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一)土家族民歌、打镏子等传统音乐,肉莲花、摆手舞、金钱杆等传统舞蹈和傩堂戏、阳戏、花灯戏等传统戏剧;
(二)说伏祀、婚嫁、丧葬等传统民俗和过赶年等节庆活动;
(三)灰包豆腐、糯米包子、豆花荞面、油茶汤等特色饮食制作技艺;
(四)竹编、藤编、石雕、木雕、烟火架、土家服饰等工艺美术品的传统制作技艺和土家吊脚楼等建(构)筑物的特有建造技术;
(五)具有代表性的民间故事、方言、谚语等口头文学及其载体;
(六)爆灯火、提筋疗法等民族传统医术;
(七)高台狮子灯、划龙船等传统体育项目;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时,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征集和接受捐赠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和实物属国家所有。
单位或者个人认为需要保护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特定场所进行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原貌。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原貌的,必须与所有权人达成相关协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损害群众利益、破坏民族团结。
(一)被公认为通晓并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形式、流程、规则的;
(二)熟练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三)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经费补贴;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依法参加有关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一)以保护传承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挖掘、整理、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表现形式的;
(二)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技艺或者开展相关研究、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三)保存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和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有关资料和实物,保护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
(三)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展示活动;
(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 ;
(五)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一)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二)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活动场所;
(三)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等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的措施。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宣传、出版等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资料或者实物捐献给国家的;
(三)在保护、管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