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土家族民歌、打镏子等传统音乐,肉莲花、摆手舞、金钱杆等传统舞蹈和傩堂戏、阳戏、花灯戏等传统戏剧;
(二)说伏祀、婚嫁、丧葬等传统民俗和过赶年等节庆活动;
(三)灰包豆腐、糯米包子、豆花荞面、油茶汤等特色饮食制作技艺;
(四)竹编、藤编、石雕、木雕、烟火架、土家服饰等工艺美术品的传统制作技艺和土家吊脚楼等建(构)筑物的特有建造技术;
(五)具有代表性的民间故事、方言、谚语等口头文学及其载体;
(六)爆灯火、提筋疗法等民族传统医术;
(七)高台狮子灯、划龙船等传统体育项目;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