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报告以及建设与保护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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