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5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Section 3 物业的维护Article 61Amended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用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