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节 物业的维护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用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