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车辆停放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