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
(一)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未执行建设标准、延长建设期的;
(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开发规模等的;
(三)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