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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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年4月14日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 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工商、交通、林业环保、水利、文化、国土资源、卫生、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和从事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
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市容管理
对影响市容的景观或者危险建(构)筑物,其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改造或者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搭设彩门、充气广告、过街广告的,须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应当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商品交易会、那达慕、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段和限定时间内经营。
禁止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护栏、电线杆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清运废弃物采取密闭清运;对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和河道内。
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镇的所有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由施工方沙化或者硬化,施工场地出入车辆不得将泥沙带出工地污染道路。施工中产生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设置必要的护栏、围布或者围墙等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临时设施。
Chapter 3环境卫生管理
城镇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城镇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和公布,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饲养宠物,不得散放和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枯草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草场游玩、野炊时,不及时清理所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
Chapter 4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
(二)出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和塑料杯的;
(三)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护栏、电线杆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宣传品、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四)畜禽不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五)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枯草和其他废弃物的;
(七)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草场游玩、野炊时,不及时清理所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的。
(一)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
(二)不按城镇容貌要求或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宣传栏、橱窗、霓虹灯、灯箱、牌匾的;严重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三)未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义务或者环境卫生未达到责任区责任要求的;
(六)城镇公共厕所及单位和居民院内的厕所未及时清理,未保持清洁卫生的;
(七)交易、屠宰畜禽不进入定点交易市场、定点屠宰场的;
(八)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摊、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的。
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