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枯草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草场游玩、野炊时,不及时清理所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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