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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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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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e 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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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8日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5年6月12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的,按照文物、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名城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房产、建筑、国土资源、园林、历史、法律、水利、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者评审,为市名城委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历史文化街区、国有历史建筑有偿经营和服务获得的部分收益;
(四)境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Chapter 2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新增设的保护对象依照相应程序列入保护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一)宁波、余姚等历史文化名城;
(二)月湖、伏跗室永寿街、秀水街等历史文化街区;
(三)镇海口海防史迹、莲桥街、新马路等历史风貌区、历史地段;
(四)慈城镇、前童镇、石浦镇等历史文化名镇;
(五)许家山村(宁海)、龙宫村、岩头村等历史文化名村;
(六)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和近现代工业遗产;
(七)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运河、古桥、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建立和维护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权属变更、维护修缮等信息。
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设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
处于核心保护范围内损害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的现有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历史文化街区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由所在地市和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消防安全预案,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应当延续保持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改善居住条件,延续传统文化生活业态,禁止擅自拆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承担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编制资质。
(一)保护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
(二)保护规划中明确需经特别论证、审核的;
(三)保护规划批准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但与批准的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不符的;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特别论证的。
发现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建(构)筑物,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Chapter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宁波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主要是指唐明州府罗城基址,现长春路、望京路、永丰路、和义路、江厦街、灵桥路围成的区域,和奉化江、余姚江、北斗河(护城河)等水系围成的城廓,以及南塘河、天主教堂外马路等历史文化街区。
(一)三江交汇、一湖居中的古城格局,历史城区的边界轮廓和天际轮廓,北斗河(护城河)的河道格局和尺度,长春路、望京路、永丰路、和义路、江厦街、灵桥路的道路格局和尺度,望京门、长春门、和义门、东渡门、灵桥门、甬水门历史城门的识别性;
(二)鼓楼、天封塔、灵桥、天主教堂、天宁寺塔等城市历史标志性建筑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三)中山路、公园路、镇明路等历史轴线的格局和尺度,孝闻街、偃月街等次一级道路的街巷格局和尺度;
(四)鼓楼到偃月街口、偃月街口到天宁寺塔的视线通廊;
(五)江北近代开埠通商口岸和甬江沿岸近现代港口工业遗存;
(六)甬江、余姚江、奉化江、月湖、北斗河(护城河)、前塘河、中塘河、后塘河、南塘河、西塘河、古运河等河道水系,历史桥梁、驳岸、埠头等历史环境要素。
(一)鼓楼公园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永丰库遗址东侧东河岸线-公园路-解放路,南至鼓楼,西至呼童街,北至公园路;
(二)郡庙天封塔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大来街,南至大沙泥街,西至解放路,北至药行街;
(三)天主教堂外马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甬江,南至新江桥,西至人民路,北至轮船码头;
(四)郁家巷历史文化街区,镇明路-大沙泥街-解放路-仓桥街围合的三角形街区;
(五)南塘河历史文化街区,东南至船埠巷,西北至南塘河西岸;
(六)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东至镇明路,西南面临北斗河,北至中山西路;
(七)伏跗室永寿街历史文化街区,以永寿街为中轴线,东至孝闻街,西至文昌街,南北各控制三十到四十米;
(八)秀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东、南与中山广场相接,西至秀水街,北至横河街。
余姚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主要是指东至东旱门路东侧五十米、三官堂江东侧五十米,南至舜水南路以南三十米,西至合山江以西八十米,北至萧甬铁路。
(一)武胜门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现存古建筑,南至阳明西路,西至山后新村,北至南河沿路;
(二)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合宝弄,南至南滨江路,西至县东街,北至阳明东路;
(三)龙泉山自然历史文化风貌区,东至逊埭路,南至余姚江,西至舜水南路,北至阳明西路,重点突出龙泉山制高点地位和周围山形、江势的背景轮廓线;
(四)保庆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潭井弄以东现存古建筑的东沿,南至笋行弄以南的保庆路。
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不得新建高架桥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给水、燃气等管线应当在地下敷设。
(一)对现有道路、街巷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维修保养厂、加油站等设施;
(二)不得新建、改建影响街区格局和风貌的高层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以非机动车通行为主,适当限制机动车通行。
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的修缮费用支出、腾空搬迁等具体标准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房屋经修缮后,日常维护工作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负责。
Chapter 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一)村落形成年代久远,能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五百平方米;
(三)基本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市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直接向该村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村庄为市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议。
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内容、报送审批程序以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参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保护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一)按照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
(二)完善基础设施,合理利用文化资源;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灾抢险演练;
(四)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保护工作;
(五)配合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历史建筑的普查、登记工作。
(一)依法修订村规民约,开展保护宣传;
(二)引导村民按照保护规划,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三)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提高灭火技能,降低火灾风险;
(四)做好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登记、报告工作;
(五)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历史建筑构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对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七)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因保护需要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风貌整治方案,并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历史建筑的产权。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居)民可以将其所有的建筑、资金入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
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居)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Chapter 5历史建筑保护
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要求,包括保护类型、功能用途、重点保护内容以及内外部设施设置等要求。
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所有权人、使用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保护和使用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一)对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
(三)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
为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抗震、防火、防雷、防灾、防潮、防蛀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应当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享受修缮补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由所在地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并在方案实施前一个月将勘察设计、施工方案报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采纳。
历史建筑修缮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保护和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鼓励和引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活动。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Chapter 6法律责任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在市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hapter 7附则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因保护规划调整有所变动的,以依法批准公布的保护规划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