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市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补助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历史文化街区、国有历史建筑有偿经营和服务获得的部分收益;
(四)境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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