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

新增设的保护对象依照相应程序列入保护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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