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夫妻双方为非农业人口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核同意,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由县、市计生委(局)批准发给《计划生育证》;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逐级审核,由州计生委批准发给《计划生育证》。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