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夫妻双方为非农业人口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核同意,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由县、市计生委(局)批准发给《计划生育证》;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逐级审核,由州计生委批准发给《计划生育证》。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