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农牧民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计划生育证》;要求生育第二、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核实,报乡(镇)审核,由县(市)计生委(局)批准发结《计划生育证》。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