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届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四)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五)依法提出和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

(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八)依法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九)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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