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代表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地视察;
(四)安排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代表要求,安排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五)安排代表围绕本地区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调研等活动;
(六)向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并向代表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七)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向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催办检查,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印发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开展测评工作;
(十)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
(十一)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多种形式,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意见;
(十二)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十三)筹备和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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