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届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四)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五)依法提出和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
(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八)依法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九)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