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服务:

(一)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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