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有权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及其他必要的配合与协助。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收取当事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中止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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