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服务:(一)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二)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四)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